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54号
原告:郭永成。
被告:师琳周。
被告:东惠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成诉被告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为3596元,由原告郭永成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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