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李学立,男,46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嵩县旧县镇童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立诉被告嵩县旧县镇童子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学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李学立承担。
审判长 席晓峰
审判员 陶 森
审判员 马琼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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