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占与张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4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科伟,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根占因与被上诉人张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根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国,被上诉人张爱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楚科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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