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达富与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13:10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60号 |
原告姜达富,男,1975年8月10日生。 被告张琴,女,1980年9月18日生。 原告姜达富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达富、被告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达富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9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琴辩称,原告答应我的条件,我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9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导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个女儿,应当建立有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达富与被告张琴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 皕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士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