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机场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锋,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玉风,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21号。
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玉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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