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3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晋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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