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赵保庆,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赵富强,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庆诉被告赵富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庆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庆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保庆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