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魏贯东,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其现,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贯东诉被告乔其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贯东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贯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贯东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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