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萌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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