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新申请宣告刘志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1:3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董文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志巧,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指定代理人董爽,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董文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志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因突发疾病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至今呈植物人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准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述称,申请人的申请属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指定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突发疾病,现呈植物人状态。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根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被申请人刘志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确认被申请人董文新为被申请人刘志巧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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