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赵小阳,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羽佳,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阳诉被告杨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贯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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