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赵丽苹,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姚雪芳,女,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苹诉被告姚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苹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丽苹负担。
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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