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虎诉范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3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贺文虎,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常封村西窑顶33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8810086050。
被告范晓辉,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中学门34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7410066531。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虎诉被告范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文虎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文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文虎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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