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47-2号
原告李改红,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瑞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宋陵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红诉被告巩义市宋陵大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改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改红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