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李红超,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北八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烈姜沟村委,机构代码证号56648287-0。
法定代表人黄建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杜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超诉被告河南北八道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李红超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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