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鲜苹诉张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2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30-2号
原告:戚鲜苹,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芹,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鲜苹诉被告张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鲜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鲜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戚鲜苹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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