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高锋,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坡,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王高锋、李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龚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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