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志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牟成江,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志军诉被告牟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军负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康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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