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魏法运、柳炎霞、贺志龙、李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2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55号三楼。
负责人:米晓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该行三农金融部经理。
被告:魏法运,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柳炎霞,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贺志龙,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李慧丽,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魏法运、柳炎霞、贺志龙、李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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