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位怀民,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春梅,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怀民诉被告赵朝宗、白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怀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共计二百八十五元,由原告位怀民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