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水莲诉刘鹏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22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27号
原告乔水莲,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巩义市杜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鹏华,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6724387-9。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水莲诉被告刘鹏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水莲于2015年4月16日以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水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水莲负担。
审判员  李延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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