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千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振言,男,1966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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