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伟与王长水、王跃夯砖厂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1: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伟,男,1966年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长水,男,1952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跃夯,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周志伟申请执行王长水、王跃夯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周志伟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郑市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479号经济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占勋
审判员  王新田
审判员  毛 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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