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飞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21: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飞。

申请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飞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