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跃峰诉付俊峰、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1:19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卢跃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俊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伟东,男,汉族。
卢跃峰诉付俊峰、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俊峰、吕伟东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记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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