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
负责人尤建军。
被执行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海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诉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致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