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根旺与李中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9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郑根旺,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旺诉李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根旺撤诉。
本案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为1672元,由原告郑根旺负担。
审判长  曲继峰
审判员  李桂玲
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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