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