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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