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新华与师见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06号

原告毛新华,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新华与被告师见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新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毛新华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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