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