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1号
原告马国瑞,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青科,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少函,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秦海民,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瑞诉被告姜青科、姜少函、第三人秦海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3元减半收取8612元,由原告马国瑞负担。
审 判 长 徐 亚 磊
审 判 员 乔 东 亮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