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