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陈某。
被告蔡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鲁玲玲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陈某。
被告蔡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