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