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长青与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7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许长青,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晓亮,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许爱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青诉被告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长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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