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振华、贾晓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21:1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宏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信访科科长。

被执行人苏振华。

被执行人贾晓花。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苏振华、贾晓花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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