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僧白信,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某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