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56号
原告高根曾,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柳明现,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曾诉被告柳明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根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根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根曾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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