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66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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