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23号
原告靳晓超,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永岗,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晓超诉被告闫永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晓超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靳晓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晓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晓超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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