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志洋与闫永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22号
原告靳志洋,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永岗,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志洋诉被告闫永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志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靳志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志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志洋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