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郭晓冬,男,1979年1月4日出生。
被告韩令辉,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许明亮,男,1982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冬诉被告韩令辉、许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晓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