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敬玉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