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0号
原告邱巧玲,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王子强,男,1965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巧玲诉被告王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巧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邱巧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由原告邱巧玲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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