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1号
原告高松安,男,1959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泽胜,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安与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松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高松安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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