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伟民与岳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74号
原告靳伟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水林,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伟民诉被告岳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伟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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