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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