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赵红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席公义,男,1962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伟诉被告席公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伟承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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