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陈志祥,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倪家康,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祥诉被告倪家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陈志祥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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