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郭长发,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法,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发诉被告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郭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长发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分享到:
